问答题

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日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5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②2016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6年4月1日到期;③2016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7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②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5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什么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什么行为不能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①行为不能撤销。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15年......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